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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将奥啡类物质整类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奥啡类物质整类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奥啡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溴啡(1-{1-[1-(4-溴苯基)乙基]哌啶-4-基}-1,3-二氢-2H-苯并咪唑-2-酮)相比,符合条件(一)、(二)、(三)中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或与螺溴啡(8-[1-(4-溴苯基)乙基]-1-苯基-1,3,8-三氮杂螺[4.5]癸烷-4-酮)相比,符合条件(四)、(五)、(六)中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一)使用含碳原子数不超过5个的基团替代1,3-二氢-2H-苯并咪唑-2-酮基中任意数量的氢原子;

  (二)使用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4-溴苯乙基;

  (三)使用含碳原子数不超过5个的基团替代哌啶环中任意数量的氢原子;

  (四)使用取代或未取代的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相连的苯基;

  (五)使用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4-溴苯乙基;

  (六)使用含碳原子数不超过5个的基团替代1,3,8-三氮杂螺[4.5]癸烷-4-酮基中任意数量的氢原子。

  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

  本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 安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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